第一条 为使我省软科学研究更加贴近决策需求,更好地为各级各类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按照《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是指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已按规定结题,符合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软科学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应用取得的绩效进行评审认定;后补助是指对取得显著绩效的项目给予的后续资助或立项支持。
第三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工作坚持软科学研究为决策服务的导向,以促进软科学研究人员与应用部门的合作,使软科学研究成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第四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和后补助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每年评审一次。申报要求等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一并发布。
第六条 申报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或后补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条件1至3项要求的,可申报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资助;符合条件第1至6项要求的,可申报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立项支持。
第七条 自筹资金项目优先予以补助,且补助数量不低于补助总量的50%。
第八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不受理以下情形之一者的项目申报:
第九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申报及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由项目组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项目依托单位初审;
2.初审。由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等级建议;
3.审核及推荐。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决策应用、决策咨询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采取“回避”原则。即申报项目的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申报者的亲属,以及其他与申报者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影响作出公正评审结论的人员不应作为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聘任一次,组成人员每年更换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成员最多连任三届。
第十三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委托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规定条件对推荐项目评审,并提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对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候选项目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符合要求的项目,正式确定其应用绩效评定等次。
第十五条 在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评审的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如发现申报者提供伪证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秩序等行为的,省软科学计划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该项目的评审资格,并追回已授予的奖励。该项目责任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用绩效评审及后补助,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应用绩效显著的项目予以表彰,按等次予以资助,特别突出的可向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励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对应用绩效显著,且符合软科学研究立项标准和条件的,予以立项支持,纳入当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后补助项目一、二、三等的数量,总量不超过30项,并按照相应等次,分别给予每项三万元、两万元及一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所需资金从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