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按照“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的指导思想,以服务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为主要宗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前瞻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软科学研究。通过聚集和培养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人才和打造各具特色和专业优势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使软科学研究基地成为我省在某一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开放性的研究平台。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遵循软科学研究规律,发挥自身优势,集成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创新机制,积极开展面向应用的战略性、前瞻性的软科学研究,成为向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库”。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由山东省科技厅批准设立,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由依托单位与山东省科技厅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软科学研究基地每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六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全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规划、申报受理、专家评审、运行指导和检查评估等项工作。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基地申报工作,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监督和检查基地建设与运行情况,定期向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基地主任聘任、解聘或变更须报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批准。基地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建设计划和科研规划的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聘任基地副主任和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依托单位和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软科学研究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组成人员名单报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备案。软科学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1.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注重应用。研究方向不超过三个,每个研究方向须有一名学术带头人。
2.有较强的软科学研究实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些已被省委、省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应用,取得显著成效。
3.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在国内颇具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梯队。基地负责人(基地主任)曾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
4.至少有一家省直职能部门作为自己密切联系的合作研究及成果应用单位。
5.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具有开展科研活动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依托单位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按照公开、自愿原则自主申报。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软科学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向山东省科技厅申请共建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软科学研究基地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研究确定拟进入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名单,报山东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遵照“开放、流动、竞争、合作” 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 任应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为保证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保证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进驻软科学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的依托单位专职人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外聘兼职人员不应低于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专职人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组成,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把承担软科学研究课题和产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作为主要任务。软科学研究基地应积极参与省软科学办公室组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征集、申报等活动。在一个建设周期内,为主承担至少一项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有一项省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在研),或与省直合作单位合作(接受委托)开展软科学(决策咨询)研究;完成六个(每年至少一个)以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性软科学研究报告;有不少于四个(每年一个)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应用或采纳;出版至少一部(软科学研究)著作;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六篇(每年至少一篇)以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设立软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基地研究人员均可申报,选题必须在基地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积极为各级各类决策机关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软科学研究报告。每年应向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报送至少二份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报告或阶段性研究成果,由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以《决策参考》等形式选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软科学研究基地也可通过省直合作单位或其他渠道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软科学研究报告。报告报送情况和决策采纳情况应及时报告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软科学研究基地取得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时,应将软科学研究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由软科学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成果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要聚集和稳定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软科学研究专家,积极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特别注重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软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每年要面向全省举办一次软科学研究培训(讲座)或软科学研究研讨活动。在一个建设周期内,至少要举办一次以上与本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全省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学术会议召开前二个月,向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备案,并在会议结束后,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和山东省科技厅共同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科技厅以项目资助形式对软科学研究基地进行支持,以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形式下达。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要认真落实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软科学研究基地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单位据实核定安排,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要切实加强软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学术活动、基地及依托单位工作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管理情况以及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对软科学研究基地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建设周期内组织一次中期评估。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软科学研究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立项、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实行“期末评估、优秀保留”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周期结束后,软科学研究基地要认真总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提出研究领域和方向、研究重点、管理机制等调整完善的意见、方案。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根据考核指标及评估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继续授牌进入新一轮建设,并在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验收为合格的,可以在下一轮申请中参与竞争;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的申请资格。不按期接受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评估的同时可视情况受理新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平等竞争后,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
2.违反基地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将经费挪作它用的;
4.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质量不高的;
5.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给予取消软科学研究基地资格的处理:
1.承担的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2.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3.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开展与基地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备案。软科学研究基地及依托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